我们是漳平市村镇规划建设乡镇管理人员,根据漳编委办(2006)12号文件规定,收回乡镇规划所34名人员编制,人员按政策分流;漳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(2006)28号(城建、国土、环保工作专题会议纪要)明确规定,撤消乡镇规划所,现有人员按政策分流。
乡镇规划所于1994年成立,成立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,按国办发(2000)25号(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)第四条第(二)款规定,把乡镇规划所人员纳入财政核拨,漳平市政府并没有执行。时至今日, 漳平市政府决定撤消乡镇规划所,收回人员编制,“十一五”规划明确规定,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力度,反而把我们撤消,请问漳平市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否稳妥,请给予关心、解决。特此报告
致
礼